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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昆山 “3.31”事故,汉鼎公司被“撸”的为何是他们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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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事故简述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简称CNC)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铝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二、事故调查报告汉鼎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事发单位共计有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把他们简单分成如下三类人员:

  •  企业负责人(2人):包括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安环处经理、安全处专员、CNC车间专职安全员

  • 生产管理人员(5人):副总经理、制造中心总监、制造中心副经理、CNC加工车间生产主任、CNC加工车间领班兼任该车间的安全员。


三、为什么是他们?


1. 法律对上述人员职责的规定:

(1)企业负责人

  •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消防法》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 生产管理人员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从事生产管理的人员,也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2. 事故间接原因显示:

(1)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不在公司,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不过问,没有真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采取科学安全管理措施、违规稀释切削液等

(3)镁合金废屑擅自堆放埋下严重安全隐患:未能辨识废屑的废物属性、缺乏针对性安全教育、违规长期存放于集装箱、未排除出存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等

(4) 环保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实际机床数量超过环评的数量、擅自变更固废存储场所;

(5)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定不落实:集装箱区域的消防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设置消防报警系统、违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管理台账不齐全。


上述的这些原因中所显示需要履行的职责,均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是法定义务,但遗憾的是,汉鼎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能真正的履行。


3.处罚依据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中重大伤亡的一种规定是: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本次事故共造成七人死亡,满足此罪名的客观要件)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法定代表人没有真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定不落实)


四、总结


综上所述,汉鼎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这10人,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均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从而导致本次较大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寄语


为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个人的安全。

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24h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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